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吳發隆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聲字第269號裁定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為正當理由而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