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797號債權人嘉環東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