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被告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