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結婚證書。
(二)若被告長期居住大陸,請陳報被告大陸地區真實住址,以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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