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6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冠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冠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官 陳藝文
法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