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956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李榮春

相對人即

債務人 李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調相對人之投保資料,如查有即執行其保險解約金債權。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南庄鄉,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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