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和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15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文和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22號裁定減刑並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黃文和仍不知悔改,其係址設臺北市○○區○○路2段17號地下1樓之臺灣龍捲風光碟專賣店之負責人,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除於100年1、2月某日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元或20元價格在網路上或其他店家販入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及男女性交、性暴力、性虐待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且可使觀看者產生厭惡羞恥感之猥褻內容有碼色情光碟片,並於100年3月下旬某日,向前來上開店內兜售光碟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傑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30元販入與上開內容相類之無碼色情光碟片,再自販入時起,於上開商店內公然陳列並以無碼每片50元、有碼每片20元至40元之價格,銷售前揭色情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於100年4月14日晚上7時30分及100年4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上開店內當場查獲,並分別扣得無碼色情光碟片218片及無法讀取之光碟18片(計236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扣押目錄表誤載為237片)、色情光碟目錄4本、色情光碟封面目錄134張及有碼色情光碟片220片、無法讀取之光碟1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和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且有現場照片7張、光碟片翻拍畫面48張(以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002號卷第17頁至第33頁、偵字第915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及本院100年9月26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107頁)附卷可稽,且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中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至同法條第2項中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係指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猥褻物品後,始起意販賣而尚未售出者之情形(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承以每片10元或20元價格在網路上或其他店家販入上開有碼色情光碟,及以每片30元代價向「阿傑」販入上開無碼色情光碟片,並在店內以並以無碼每片50元、有碼每片20元至4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在該段期間內,持續在同一地點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僅論以一罪。被告雖為警分別於100年4月14日晚上7時30分及100年4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上開店內查獲,然被告供稱:警察第一次來查時,是扣走無碼色情光碟,並告以不要販賣無碼部分,然未告知其有碼的不能賣等語。經查,警方於100年4月14日係查扣上開無碼色情光碟,嗣於100年4月19日始又前往該店查扣上開有碼色情光碟,有各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核與被告供述之情節相符,被告所述應堪採信,故本件尚難僅以被告經警兩次查獲,遽認被告係另起犯意而論以數罪,附此敘明。另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於100年1、2月某日起至100年3月下旬某日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犯行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2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卻販賣含猥褻內容之光碟,有損社會善良風俗,且前已有罪質相同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難認其有悔悟,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差,暨其國中畢業之知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猥褻光碟,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目錄4本及編號三所示所示色情光碟封面134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均屬無法讀取之光碟,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可憑,尚無從認定含猥褻之內容,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映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一:應沒收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無碼色情光碟│218片│第一次扣案236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扣押目錄表│││││誤載為237片,詳本院勘驗│││││筆錄)扣除附表編號二項次│││││1至18無法讀取之18片│├───┼──────┼────┼────────────┤│二│有碼色情光碟│220片│第二次扣案221片扣除附表│││││編號二項次19無法讀取之1│││││片│├───┼──────┼────┼────────────┤│三│色情光碟目錄│4本││├───┼──────┼────┼────────────┤│四│色情光碟封面│134張││└───┴──────┴────┴────────────┘附表二:無法讀取之光碟┌──┬─────────┬────────────┐│項次│編號│備註(詳勘驗筆錄)│├──┼─────────┼────────────┤│1│A756│第一次扣案第1疊項次15│├──┼─────────┼────────────┤│2│A798│第一次扣案第2疊項次10│├──┼─────────┼────────────┤│3│0832│第一次扣案第4疊項次17│├──┼─────────┼────────────┤│4│0913│第一次扣案第6疊項次4│├──┼─────────┼────────────┤│5│0922│第一次扣案第6疊項次8│├──┼─────────┼────────────┤│6│A2118│第一次扣案第7疊項次3│├──┼─────────┼────────────┤│7│A2120│第一次扣案第7疊項次4│├──┼─────────┼────────────┤│8│A2130│第一次扣案第7疊項次9│├──┼─────────┼────────────┤│9│A690│第一次扣案第8疊項次5│├──┼─────────┼────────────┤│10│A694│第一次扣案第8疊項次7│├──┼─────────┼────────────┤│11│A717│第一次扣案第8疊項次18│├──┼─────────┼────────────┤│12│A2223│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2│├──┼─────────┼────────────┤│13│A2225│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4│├──┼─────────┼────────────┤│14│A2226│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5│├──┼─────────┼────────────┤│15│A2233│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10│├──┼─────────┼────────────┤│16│A2235│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12│├──┼─────────┼────────────┤│17│A2236│第一次扣案第10疊項次13│├──┼─────────┼────────────┤│18│3017│第一次扣案第12疊項次5│├──┼─────────┼────────────┤│19│C1726│第二次扣案編號2項次12│└──┴─────────┴────────────┘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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