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27日起至94年10月23日止,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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