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育有二子女,年僅8歲及4歲,經常哭著要找爸爸,配偶於96年7月19日與人發生車禍,需每月賠償新台幣一萬元,還要獨立租屋扶養二名子女及照顧有精神分裂症之母親,已心力交瘁,且被告被羈押長達近二年,實無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五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否認犯行,同案被告亦多人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案情均有待進一步釐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家中經濟困境,可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尚非具保停止羈押之適當理由。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