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全
陳彥皓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朝全因細故對 鄧中禮 心生不滿,竟與被告陳彥皓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07年7月1日凌晨1時7分許,由被告陳彥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被告吳朝全之妻 朱千妤 所有)搭載被告吳朝全,前往苗栗縣○○鎮○○路○段○○○○○號旁小路,持鐵撬起釘器敲擊鄧中禮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左側車窗玻璃、前車燈2個反光片破裂、車內密封膠條破損,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鄧中禮,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毀損,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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