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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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瑞雲 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瑞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目前本案二審繫屬中,因二審法院表示一審之開庭錄音光碟留存於一審法院,故請求同意拷貝本院民國107年3月14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立法理由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60號傷害案件於107年3月1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意旨僅泛稱「本案二審繫屬中,因二審法院表示一審之開庭錄音光碟留存於一審法院」等語,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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