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錫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禾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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