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岱樺
被   告  江琱琱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琱琱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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