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岱樺
被 告 江琱琱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琱琱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