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安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安國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年3月確定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9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