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債權人張麗娟債務人陳春燕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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