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86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訴訟代理人  施棟偉
       吳建民
被   告  林旻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4日3時4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
南往北行駛,駛至同市區○○○路○○○號前時,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因此追撞正執行警察勤務之訴外人 石琦凡 所駕駛原
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務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必要修復費用共
新臺幣(下同)199,697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697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車輛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高都汽車服務明細表、系爭車輛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1、談話紀錄表、發票明細
資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1、99至116、129頁),
是本院依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
2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3項亦規定明確。查被告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
駕車自應知悉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詎被告駕駛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自後追撞
系爭車輛,堪認被告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且其過失與
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被告
自應就系爭車輛損害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復參照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非運輸業用客車
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
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
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係於104年5月
出廠,且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中零件費用為110,401元(未稅
),其餘89,296元為工資、板金、烤漆及營業稅等費用一節
,有原告提出之行照影本、發票明細資料、高都汽車服務明
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29至137頁),而系爭車
輛使用時間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08年6月24日,已使用
4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3,734元【
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10,401
÷(5+1)≒18,4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10
,401-18,400)×1/5×(4+2/12)≒76,667(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
)即110,401-76,667=33,734】,加計不必折舊之其餘費
用89,296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
123,030元【計算式:33,734元+89,296元=123,030元】
,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3,03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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