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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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林琮祐

被告 陳宥里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3月8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3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

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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