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告英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恆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法定代理人 黃銀樹
被告 黃金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53元,及
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英泰鋼鐵有限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支票2紙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異議狀,然並未否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僅是希望原告可以透過協商來處理。是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黃金綉、背書人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票款194,500元,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給付38,653元,並給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