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告英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恆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樹

被告 黃金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4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53元,及

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英泰鋼鐵有限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支票2紙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異議狀,然並未否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僅是希望原告可以透過協商來處理。是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黃金綉、背書人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票款194,500元,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翔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給付38,653元,並給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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