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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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原告東駿土木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壯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王盈淳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 湖建簡 字第 2 號裁定(111.03.08)[和解]
  •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 湖建簡 字第 2 號和解筆錄(111.08.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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