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7日│民國9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字第59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98年度審訴字第15││實││40號│8號││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98年度審訴字第15││決││40號│8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8年5月25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82號│第8406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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