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