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照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105年度執字第10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分別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11.30│103.12.16│103.12.0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04、2673號、104年度│904、2673號、104年度│904、2673號、104年度│││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4.06.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決├────┼───────────┼───────────┼───────────┤││判決確定│104.07.14│104.07.14│104.07.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12.28│104.01.10│103.12.0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04、2673號、104年度│904、2673號、104年度│904、2673號、104年度│││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4.06.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104年度訴字第89、148號││決├────┼───────────┼───────────┼───────────┤││判決確定│104.07.14│104.07.14│104.07.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2.11.06~104.01.14│104.05.20│104.05.20│├──────┼───────────┼───────────┼───────────┤│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04、2673號、104年度│104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105.05.27│105.05.2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決├────┼───────────┼───────────┼───────────┤││判決確定│104.11.03│105.06.08│105.06.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助字第177號。│第10244號。│第10245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