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債權人 張美玲 債務人 李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50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