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蔡錫 和債務人 李正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28,162,588元│105年11月26日│1.708﹪│10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3,505,088元│105年10月01日│2.22﹪│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