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黃惠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解廷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解廷皓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