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徐寶玉
蔡淑芳 蔡淑怡 蔡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 羅偉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運恭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羅運恭、 何珍珠 、 蕭金堂 、 陳星豪 、 鄭文華 、 蔡文慶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