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華益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木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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