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曾筱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