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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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 謝清湖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謝財源
謝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財源、謝莊麗雲應將登記為謝莊麗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一),及登記為謝莊麗雲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協同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867元【計算式為:㈠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300元面積938平方公尺6(原告所主張之權利範圍1/6)=2,235,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建物部分,上揭房屋課稅現值為204,600元(原告所主張請求系爭房屋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2)即204,600元1/2=102,300元,㈠+㈡=2,337,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華鵲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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