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周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靚蕾王力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第1項聲明即「被告應登報向聲請人致歉」屬非財產權
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又第3項訴之聲明為財產權訴訟,惟未據原告記載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期限內查報第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
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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