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7號債權人 石蔡麗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馬治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馬治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馬治國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經本院民國10
8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