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旺錠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