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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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志偉 債務人 吳建呈吳見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志偉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吳建呈即吳見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91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志偉自107年02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78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建呈即吳見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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