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8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楊振豐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王寶珠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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