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債權人 劉玉美 債權人 翁宗呈 債權人 張寶坤 債權人 陳怡璇 債權人 蔡尚鎬 債權人 武氏 翠雲 債權人 謝芳旻 債權人 張周棉 債權人 黃育婷 債權人 劉小幼 債權人 田美花 債權人莊品債務人 恩易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玉美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宗呈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寶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璇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尚鎬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武氏翠雲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芳旻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周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育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小幼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美花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品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