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00000000.相對人丙00000000.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黃秋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及相對人 陳聰賢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8日起至144年11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秋惠於94年12月6日邀同相對人陳聰賢為連帶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3,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2月6日止,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12月6日起共分20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黃秋惠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4,818,9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黃秋惠於98年7月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相對人既為第三人黃秋惠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相對人 陳羿安陳暐傑 、陳聰賢承受被繼承人黃秋惠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路東段│885│建│177.95│61分之1│├──┼───┼────┼───┼──┼─┼────┼────┤│002│台南市○○區○路東段│889│建│132.91│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3│台南市東區林│台南市東│5層樓房│83│80│71│77│76│38│平│鋼筋│41│平│全部│││8│森路1段56巷○○區路○段│鋼筋混凝│.4│.5│.1│.8│.5│9.│方│混凝│.1│方│││││號│889地號│土造│0│3│6│6│6│51│公│土造│1│公││││││││││││││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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