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韓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