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辰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使權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廢棄。
本院另為適當之處分。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99年5月6日撤回假扣押執行,有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5月15日中院 彥民 執96執全洋字第1927號函可稽,故本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非無理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