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債權人 謝金富 債務人 鄭皓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皓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皓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分別釋明各筆利息起算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