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債權人小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為 施丁枝 即久大文具行)。
二、債務人久大文具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施丁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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