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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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李雲山 核發支付
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