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33號
原   告  黃森城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
  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返還對
  原告扣薪之金額」所請求為何,另陳報本件請求撤銷之支付
  命令案號,被告是否有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如有,應一併
  陳報該強制執行案號,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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