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醫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
醫院、 蔡育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