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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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柳銘鈞
       陳淑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
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
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
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陳淑瓊為久喜有限公司
記負責人,係屬借名登記關係,實際負責人為債務人即相對
人柳銘鈞,請求依民法242條代位,相對人柳銘鈞終止與相
對人陳淑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回復登記負責人為相
對人柳銘鈞,查聲請調解事項性質包含確認訴訟,顯無從由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
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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