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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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楊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及100年8月份至
10月份之薪資表影本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12,568元(第一期另加計已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第三人即債務人楊勝凱前所任職之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收取之薪資計44,085元),共分96期(8年)清償;另債務人每年年終除夕前1日所發放之獎金8,000元亦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共計8期(8年),金額計64,000元,故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合計為1,314,613元【(12,568+44,
085)+12,568×95+8,000×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3,807,704元之34.53%。復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於100年5月27日以北府社助字第1000524547號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10,700元,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而債務人之平均每月固定收入約為23,268元【(24,295+22,755+22,755)÷3=23,268】,有債務人所提供100年度8月份至10月份之薪資表影本在卷可佐,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12,568元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至本件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餘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營建署等均表示反對。然收入部分業經本院調查屬實,而清償成數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審酌債務人之收支狀況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亦已主動聲請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延長至8年,已足認其還款之誠,實無由不予債務人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開始前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俟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分別誤受償之金額計44,085元應充作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一部分(如上所述,應充作第1期清償金額),且由更生方案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第1期應受償金額中扣抵,若扣抵後仍有賸餘,則應由其他債權人依附件一所示之債權比例受償,對全體債權人始謂公平受償,併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1、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2,568元(第1期尚須加計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開始後自第三人扣薪所受償之金額44,085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5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35%第1期清償金額:1,898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421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2%第1期清償金額:918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204元
(3)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07%第1期清償金額:1,173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260元
(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4%第1期清償金額:1,926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427元
(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5%第1期清償金額:595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132元
(6)內政部營建署債權比率:85.04%第1期清償金額:48,178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10,688元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86%第1期清償金額:487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108元
(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61%第1期清償金額:1,478元第2期至第96期清償金額:328元
2、債務人每年年終除夕前1日所發放之獎金8,000元,共8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由聲請人按期於年終獎金發放之次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35%清償金額:268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2%清償金額:130元
(3)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07%清償金額:165元
(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4%清償金額:272元
(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5%清償金額:84元
(6)內政部營建署債權比率:85.04%清償金額:6,803元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86%清償金額:69元
(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61%清償金額:209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6.除為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新台幣8,000元以上之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