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瑜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64號、第135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戴瑜宏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戴瑜宏於民國95年間,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以下同)華福街4巷10號2樓住處,自行於網路上架設「戴瑜宏期貨網路資訊室」網站(網址:http://w
ww.da-stock.com/cht/news/main.php),在該網站上宣稱其所教導期貨理論及操作方法可創造大量財富及提供期貨即時買賣交易訊息,並自96年10月底起,招攬不特定人報名註冊為會員,報名者需繳交新台幣(下同)16,000元、24,000元或34,000元不等之費用,繳款方式係將款項匯入戴瑜宏設於 永豐 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板橋忠孝分行、戶名「戴瑜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99年1月間,戴瑜宏又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申請「戴瑜宏期貨社團」,在該社團專頁上宣稱「我們將在2010年1月份開始免費提供現場盤中期貨即時作多作空神準簡訊給目前在操作期貨沒賺錢的人」等語,並設定連結至上揭「戴瑜宏期貨網路資訊室」網站,新增此一招攬會員之途徑。而會員繳費後即可參加戴瑜宏開設之課程,該等課程係透過網路電話(SKYPE)或戴瑜宏向飛庭公司承租之視訊教室與會員雙向互動、採一對一之教學方式,由戴瑜宏教授會員臺灣期貨指數操作之理論。詎其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仍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自99年5、6月間起,除教授上開期貨課程外,另以網路傳輸期貨交易資訊、走勢圖及分析意見予會員,並在每日收盤前以即刻傳輸SKYPE訊息之方式,告知會員盤中之進、出場時機,以上揭方式提供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嗣於100年1月20日,經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前往戴瑜宏位於上址之住處搜索,並扣得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廣告傳單1本、期貨講義1本、戴瑜宏永豐銀行之存摺1本、戴瑜宏之妻 徐渼涵 永豐銀行存摺1本、租用教室匯款單1張、退費匯款單10張、筆記本2本、電腦資料光碟1片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戴瑜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瑜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蘇俊宇 、 沈建群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永豐銀行板橋忠孝分行99年7月5日永豐銀板橋忠孝分行99字第00014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戴瑜宏期貨網路資訊室」報名表管理系統列表、該網站相關內容之列印資料、臉書(facebook)網站上之「戴瑜宏期貨社團」專頁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次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佰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82絛第1項、第112絛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而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⑴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⑵辦理前款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⑶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絛第1項、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辦理期貨相關之講習及出版品,必須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為目的,始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範疇;如僅提供一般性之期貨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期貨投資講習,自不構成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要難論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4號解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99年5、6月起至100年1月20日為調查站查獲止,以網路傳輸期貨交易資訊、走勢圖及分析意見予會員,並在每日收盤前以即刻傳輸SKYPE訊息之方式,告知會員盤中之進、出場時機,屬提供期貨交易之相關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為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無疑,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以上開方式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自該當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情形。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期貨交易法第112絛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次按上開條文所稱之「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就其法條所規範之犯罪行為性質,本身即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雖屬自然意義上之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應為一總括之評價,屬集合犯,在法律上應僅論以包括一罪。本件被告自99年5、6月起至100年1月20日止,以網路傳輸期貨交易資訊、走勢圖及分析意見予會員,並在每日收盤前以即刻傳輸SKYPE訊息之方式,告知會員盤中之進、出場時機,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非法經營同一期貨顧問事業,屬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間約半年之久、經營規模、獲利情形、其行為對於大眾交易安全危害程度,暨被告為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有新北市中和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紙附卷可按)、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宣告緩刑3年,併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以資警惕。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未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係被告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2樓住處之契約,雖被告在其住處架設網站招攬會員,究難謂此一房屋租賃契約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之徐渼涵永豐銀行存摺1本,亦未用於招收會員繳交報名費用,與被告本案犯行並無關連,爰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82條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期貨講義│1本│戴瑜宏│├──┼──────────┼──────┼───────┤│2│廣告傳單│1本│同上│├──┼──────────┼──────┼───────┤│3│筆記本│2本│同上│├──┼──────────┼──────┼───────┤│4│戴瑜宏永豐銀行存摺│1本│同上│├──┼──────────┼──────┼───────┤│5│租用教室匯款單│1張│同上│├──┼──────────┼──────┼───────┤│6│匯款委託書│10張│同上│├──┼──────────┼──────┼───────┤│7│電腦資料光碟│1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