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慧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慧君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慧君因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 梁煜邦賴萬財蔡宛真羅適銘吳芳珠 等指訴歷歷,復有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得利、詐欺未遂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目前無業、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復審酌被告之多次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前科紀錄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前於審理中已坦承上開犯行,本案犯罪事實復有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並有相關書證、證物、照片等在卷可資參酌,因認本案事證明確,已於102年1月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被告面臨刑責加身,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並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原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是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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