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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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馬蘭金玉
馬秀怡 馬秀娟 馬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告 徐巨鋐
長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榮彬 上列被告徐巨鋐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長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毓良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