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陞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陞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陞魁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受刑人林陞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13日凌晨│103年6月11日凌晨│││4時18分為警採尿│2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偵字第55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79│103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書誤載│5192號││││為379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7月22日│103年9月3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8月15日│103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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