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14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鄭明輝 被告 李玲英
呂聯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玲英、呂聯湧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呂聯湧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玲英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惟自民國107年5月延滯繳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8,919元及利息未清償,並經原告取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478號債權憑證在案。嗣原告於109年3月4日查調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資料及異動索引後,始知被告李玲英竟於107年11月2日將其所有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呂聯湧,致原告求償困難,而被告李玲英無可供執行財產,故上開行為乃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0月22日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11月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呂聯湧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所有權為被告李玲英所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歷史帳單、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478號債權憑證、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被告李玲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而被告既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李玲英之所有財產,乃係其所負一切債務之總擔保,然被告李玲英對於原告所負之上開債務未清償前,乃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0月22日無償贈與被告呂聯湧,並於107年11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呂聯湧,顯係積極的減少其財產,因而使得債權人即原告之債權不能由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獲得任何程度之清償,是被告李玲英、呂聯湧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顯均有害債權人即原告之債權,則原告訴請將被告李玲英、呂聯湧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呂聯湧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1月2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塗銷後即回復為被告李玲英之名義),即非無據。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將被告李玲英、呂聯湧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呂聯湧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1月2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尚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縣市○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主│712││508.00│10000分之382│││││││││││└─┴───┴──┴──┴─┴────┴───────┴──┘┌─┬──┬───────┬───┬───────────────┬────┐│編│││建築主│建物面積│││││基地坐落│要用途├──────┬────────┤│││建號│--------------│、主要│樓層層次、總│附屬建物用途及共│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建材、│面積、層次面│有部分(㎡)│││號│││層數│積(㎡)│││├─┼──┼───────┼───┼──────┼────────┼────┤│1│2365│新竹市○○段│住家用│七層:72.25│陽台:8.06│1分之1││││712地號│、鋼筋│總面積:│共有部分:│││││------------│混凝土│72.25│同小段2369建號│││││新竹市○○○街│造7層││803.85㎡權利範圍│││││32之1號7樓│││10000分之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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